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1071号 原告:***,女,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清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武林广场东侧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太湖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思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