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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市政公用)》第6条的规定被罚款伍佰元整(嘉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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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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