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月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西宁月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青海涵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2民初1424号
申请人:西宁月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郝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涵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6年10月26日出生,住西宁市。
原告西宁月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涵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宁月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579727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保全。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宁月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青海涵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79727元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如古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刚晓芸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作出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