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月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青海聚龙世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西宁月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青0102民初2644号
原告青海聚龙世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法定代表人金一,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西宁月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郝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聚龙世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月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聚龙世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聚龙世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聚龙世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