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月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西宁月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青海聚龙世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青01民终15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月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和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郝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财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聚龙世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854X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东路15号中小企业创业园B区。
法定代表人:金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监事。
上诉人西宁月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海聚龙世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7)青0102民初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青海聚龙世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在未经公司授权或同意的情形下,以公司名义提起与西宁月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审理中,经征询聚龙新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一的意见,其明确表示对该起诉讼不予认可,故青海聚龙世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提起的诉讼非青海聚龙世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7)青0102民初76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青海聚龙世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90元,青海聚龙世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的1195元予以退回,西宁月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9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