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月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西宁月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青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0102执219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月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710507471H),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和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郝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3M2W5F),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祁连路站西巷火车站2号地B2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身份证号:630104195610260514),男,1956年10月26日出生,住西宁市香格里拉三期10号8栋4单元461室,住西宁市。
申请执行人西宁月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2民初14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青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人西宁月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700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4109元,合计574109元;被执行青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青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西宁月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青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执行费8141元。
本院依据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2民初14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1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青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青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个人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青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公积金等财产信息,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无公积金,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青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05月06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西宁月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1年5月7日,被执行人青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西宁月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574109元。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 毅
审判员 钱素霞
审判员 李处政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蒋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