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481民初5303号
原告河南世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世都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相关减、缓、免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世都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彭敬山
书记员 陈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