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世都置业有限公司与永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481民初306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世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世都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世都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任丽
法官助理张** 书记员蒋松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