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81民初2879号
原告:永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楼(经营地址:永城市高庄镇幸福港湾和谐大道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492440074。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城市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永城市天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城厢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594898435F。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永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永城市天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永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