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民终56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66号5层E**、18层和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406373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楼(经营地址:永城市苗桥镇***村中心社区29号楼0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49244007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8号世博大厦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060012054N。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22)豫1481民初5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22)豫1481民初52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谢劳动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