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81民初4885号
原告:***,男,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圣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楼(经营地址:永城市苗桥镇***村中心社区29号楼0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49244007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娟,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16号1号楼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5539488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铁北路东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0626605229。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峰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永兴街东段幸福港湾小区门面房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080817511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娟,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永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河南峰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