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永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81民初4885号 原告:***,男,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圣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楼(经营地址:永城市苗桥镇***村中心社区29号楼0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49244007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娟,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16号1号楼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5539488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铁北路东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0626605229。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峰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永兴街东段幸福港湾小区门面房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080817511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娟,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永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河南峰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