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81民初10379号
原告:永城市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茴村镇南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08420072X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响,河南省法律咨询协会法律工作者。
被告:永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高庄镇幸福港湾和谐大道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49244007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永城市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原告永城市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永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城市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永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城市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对永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