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81民初483号
原告:永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高庄镇幸福港湾和谐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49244007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城市中山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永城市天成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城厢乡***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594898435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现羁押于虞城县看守所。
被告:**,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永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永城市天成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永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永城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辛 贺
审判员 任 丽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
书记员方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