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107民初2449号
原告:海口海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府城镇儒逢村委会宝荫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亚丽,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皓,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三绿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路路桥大厦407房、409房。
法定代表人:曾慧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海口海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三绿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海口海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口海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口海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9元,由原告海口海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小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