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03民初654号
原告:***,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晋中市太谷区居民,住晋中市太谷区。
被告:山西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光华街2号2-33.
法定代表人:宋海军。
被告:***,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定州市居民,住晋中市太谷区。
原告***与被告山西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薛 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要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