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07民初2120号
原告:山西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光华街2号2-3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住太原市小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鼎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26号。
法定代表人:尉子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西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第三人山西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3元,由原告山西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