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82执131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靖江市中天城市。
负责人:沈亚红,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苏三江林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张斌。
被执行人:***,男,195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女,195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三江林业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苏1282民初40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靖江市丰禾油漆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罚息622776.82元(计算至2018年6月11日),以及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其中以1134538.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54875%计算,以4160972.5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46125%计算),赔偿律师代理费102500元;二、江苏三江林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187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7477元,由四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江苏三江林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5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江苏三江林业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为苏M×××××雅阁汽车一辆,本院已于2019年5月10日查封,查封期限2年。
3.本院于2019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户籍地、××居住地靖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靖江市××路××号不动产,该房屋本案已在保全过程中查封,因(2019)苏1282执恢923号案件正在处置该房屋,本案暂不宜处置,可参与分配。
4.本院于2019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户籍地、××居住地靖江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
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江苏三江林业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6.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通过书面通知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其对本院调查情况进行查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逾期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未查阅本案执行材料,亦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282民初40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马 瓒
审判员 蔡明义
审判员 郭满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仇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