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21)苏1282破申55号
本院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江苏靖江润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于2021年3月10日决定将被申请人江苏三江林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4月19日,本院对三江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三江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三江公司于2004年2月19日经靖江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设立,住所地位于靖江市环城南路18号。
2018年3月21日,本院作出(2018)苏1282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三江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靖江润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982040元及至还款之日的利息(至2017年12月31日欠息17232.86元,之后的利息按本金6982040元、年利率11.0925%计算)、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70000元;被告靖江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钱小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斌对上述债务在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江苏靖江润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各被告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三江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名下仅有在靖江市租用土地上种植的苗木[林权证:]。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三江公司工商登记地、住所地均在靖江市,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属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适格主体。被申请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江苏靖江润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江苏三江林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黄建明
人民陪审员 臧 栎
人民陪审员 高 魁
法官助理何成龙
书记员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