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江林业有限公司

靖江市嘉信担保有限公司、靖江市丰禾油漆制造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82执恢923号
申请执行人:靖江市嘉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884840。
法定代表人:孙宏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靖江市丰禾油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毛振西,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毛振西,男,195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陆桂芬,女,1958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81年12月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毛云碧,女,1982年6月2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江苏三江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组织机构代码75966283-5。
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斌,男,1962年3月14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于春霞,女,1964年2月29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申请执行人靖江市嘉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毛振西、陆桂芬、***、毛云碧、张斌、于春霞、靖江市丰禾油漆制造有限公司、江苏三江林业有限公司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苏1282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靖江市丰禾油漆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靖江市嘉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5261119.76元,支付此款自2016年4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律师代理费50000元。二、靖江市嘉信担保有限公司对靖江市丰禾油漆制造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靖江市XX镇XX村X至X幢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债权金额分别为170万元、68万元、58万元、8万元、80万元、170万元、8万元、38万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号为:XXXXXXXXXXXXXX,面积X㎡,担保价值XXX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债权,不足部分由毛振西、陆桂芬、***、毛云碧、江苏三江林业有限公司、张斌、于春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16882元减半收取58441元,由原告负担1441元,八被执行人负担57000元。因被执行人毛振西、陆桂芬、***、毛云碧、张斌、于春霞、靖江市丰禾油漆制造有限公司、江苏三江林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靖江市嘉信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靖江市丰禾油漆制造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另本院(2021)苏1282执监1号裁定书裁定撤销靖江市丰禾油漆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靖江市XX镇XX村1-X幢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拍卖程序,故本案应停止对毛振西、陆桂芬、***、毛云碧、张斌、于春霞、江苏三江林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程序,待上述不动产处置完毕后再行确定是否继续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执行程序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被执行人靖江市丰禾油漆制造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本案抵押物拍卖程序被撤销。被执行人毛振西、陆桂芬、***、毛云碧、张斌、于春霞、江苏三江林业有限公司在抵押物价值清场不能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故本案暂不能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1282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本案抵押物处置完毕所得价款不能清偿本案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展 飞
审 判 员  郭满秋
审 判 员  邹江川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夏黄斌
书 记 员  仇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