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泽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厦门世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03执79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泽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二期观日路52号3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283646T。
法定代表人:骆锦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古新,郑玉蓉,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厦门世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72号中闽大厦2801室E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82501261。
法定代表人:王宝金。
申请执行人厦门泽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203民初38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厦门世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付投标保证金20万元及其逾期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5年5月25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以及负担案件的受理费和执行费。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于2018年12月4日轮候第2顺位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西段北侧、鹭江道东侧“世侨中心”建设用地;轮候25-27顺位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厦门市世侨中心15层01、02、06单元,16层01、05、06单元,17层01、02、03、04、05、06单元,18层01、02、03、04、05、06单元,20层01、02、03、04、05、06单元,23层01、02、03、04、05、06单元;轮候22顺位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厦门市世侨中心-1层第37、38号微型车位;期限均为三年。本院就查封的上述房产,向首封的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安溪县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申请参与分配。
3、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询问有无财产线索补充,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财产线索补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长城
审 判 员 陈小强
审 判 员 林旺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易麦娜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