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泽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世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203民初3896号
原告:厦门泽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二期观日路52号3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283646T。
法定代表人:骆锦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锋云,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昱,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世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72号中闽大厦2801室E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82501261。
法定代表人:王宝全。
原告厦门泽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宇公司)与被告厦门世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侨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泽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锋云到庭参加诉讼。世侨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泽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世侨公司退还泽宇公司缴纳的投标保证金2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保证金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5年5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泽宇公司于2015年3月参与世侨公司招标的“福建海峡银行厦门分行室内装修工程项目”的投标,并依约以银行转账汇款的方式缴纳了2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世侨公司开标后,泽宇公司未中标。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2条规定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最迟将在本须知第14条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经投标人同意的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7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泽宇公司依约多次讨要投标保证金,世侨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向泽宇公司出具《确认函》,确认由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支付与投标保证金等额的租金的方式直接把前述款项支付给泽宇公司,但泽宇公司并未收到该笔款项。
世侨公司未作答辩。
泽宇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世侨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对前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权利。对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3月10日,世侨公司就福建海峡银行厦门分行室内装修工程发出招标邀请,招标编号为:SJSQ-2015-001。招标文件第14.1条规定投标有效期为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第15.1条规定,投标保证金额为20万元;第19.1条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18日;第15.2条规定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内将投标保证金缴至指定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账户名称:厦门世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号:352015012620100006699);第15.4条规定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2条规定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但因合同签订问题导致投标保证金退还推迟,最迟将在本须知第14条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经投标人同意的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满后7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泽宇公司2015年3月17日依上述招标文件要求支付20万元投标保证金至世侨公司账户。同日,泽宇公司还向世侨公司支付另一工程的投标保证金5万元。
2015年11月10日,世侨公司出具《确认函》一份,确认尚未退还泽宇公司两笔投标保证金合计25万元,并承诺由案外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租金支付泽宇公司清偿其尚欠泽宇公司的投标保证金。
本院认为,依据招标文件及世侨公司出具的确认函,世侨公司在泽宇公司未中标后应当返还尚欠泽宇公司投标保证金20万元。泽宇公司未按规定退还保证金,泽宇公司有权要求其退还保证金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按照投标文件的规定,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最迟将在投标有效期(即2015年5月17日)后7日内予以退还,故世侨公司最迟应于2015年5月24日向退还,故逾期退还的利息应自逾期之日(2015年5月25日)起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厦门世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厦门泽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0万元及其逾期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5年5月25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厦门泽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31元,由原告厦门泽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厦门世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306元;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辛 鹏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代书记员  陈娟娟
c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