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与天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603民初11962号
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上孙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诸秦刚,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中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天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2元,减半收取37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伟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