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与天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皖0124民初7243号
原告***、***与被告天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电费422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无约定,本院亦不予支持。因欠条系陈军出具,陈军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系履行职务行为,故,被告陈军应承担房租支付义务,陈军支付后,可另行向天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23日,天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庐江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天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庐江县内环北路等18条道路工程建设贷款项目--湖岗路工程施工,因工程施工需要,天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陈军租用了***、***的房屋。2019年4月14日撤离,陈军与***进行结算,2018年11月12日至2019年4月12日期间的房租费为8000元,陈军称当时资金困难,向***出具欠条一张,由陈军签名。 另查明,***、***系夫妻关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身份证、结婚证、陈军的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房产证、庐江县庐城镇申山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欠条,通话记录截屏、短信截屏等。 以上证据业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陈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8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保东
书记员  朱 玲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