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1民初3995号
原告:***,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36964515N),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顺业街****(新城核心区)。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被告: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110029607188)。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龙源路**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和被告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人民政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