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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1民初3999号 原告:***,女,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36964515N),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顺业街****(新城核心区)。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被告: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110029607188)。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龙源路**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和被告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人民政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