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和立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天锦云节能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和立劳务有限公司、马鞍山新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521民初3691号之二
原告安徽天锦云节能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和立劳务有限公司、马鞍山新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天锦云节能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周 健
书记员 耿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