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521执保613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天锦云节能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和立劳务有限公司、马鞍山新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0)皖0521执保6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和立劳务有限公司、马鞍山新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现申请人安徽天锦云节能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已作出(2020)皖0521民初369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和立劳务有限公司、马鞍山新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元的冻结及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和立劳务有限公司、马鞍山新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元的冻结及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赵作功
书记员 周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