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和立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天锦云节能防水科技有限公司、马鞍山和立劳务有限公司、马鞍山新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521执保613号
申请人安徽天锦云节能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和立劳务有限公司、马鞍山新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天锦云节能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和立劳务有限公司、马鞍山新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根据申请人安徽天锦云节能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20)皖0521民初36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和立劳务有限公司、马鞍山新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和立劳务有限公司、马鞍山新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天锦云节能防水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作功
书记员  周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