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民初1326号
原告: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路1418-41号6号楼(上城科技工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792565355。
法定代表人:黄文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姣,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珠山镇莲花坝村一组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739105775J。
法定代表人:王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6元,减半收取578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徐 玺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垣淼
书 记 员 唐晓艳
书 记 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