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民初4164号
原告:四川鼎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广武东路88号泰合(广安)国际商贸城4幢1108号至1110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皓成,四川法雨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恒通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徐凯波,董事长。
被告:国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陈勇,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鼎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恒通电力有限公司、国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鼎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鼎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鼎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88元,由原告四川鼎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仲 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冯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