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科云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雷安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中科云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1执47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雷安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大恒科技大厦南座1102-8室。
法定代表人贾雷,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中科云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长治路249号省创业中心众创空间第46号工位。
法定代表人吴栋栋,总经理。
北京雷安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中科云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太原仲裁委员会(2017)并仲裁字第34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中科云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78757元(货款及违约金人民币176214元、执行费人民币2543元);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如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不足,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小民
审判员  崔天寿
审判员  焦林平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