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504执87号之一
申请人:化工部马鞍山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江东大道中段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11252A。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汇翠名邸5-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60812132P。
申请执行人化工部马鞍山地质工程勘察院被告马鞍山市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皖0504民初43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日
书记员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