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明智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明智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天马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执3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明智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端园永进道88号(天津北达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8楼80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天津天马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老镇政府院内(原新星焊割工具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明智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天马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2)津0113民初19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考虑到案件需要长期履行,经本院明释,申请执行人同意在不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况下,案件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3民初1936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沛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彬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班 凯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