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2民终42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明智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泽天下心泽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明智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13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6元,减半收取49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 辉
审判员 王 新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康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