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桂林鑫鼎城市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全州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0311执2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桂林鑫鼎城市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灵川县定江镇开发小区“三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兰英,广西三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全州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全州县全州镇桂黄中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311民初4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30000元以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05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全州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34014.86元,其中执行款132149元(包含工程款13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7元、迟延履行金1092元)、执行费1865.86元。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311民初4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石育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