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灌阳县人民政府与全州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327民初32号
原告:灌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灌阳镇胜利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卢嵩,该县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灌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向华,男,1972年1月1日出生,瑶族,灌阳县司法局主任科员,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被告:全州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全州镇桂黄中路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业锋,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的副经理,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
原告灌阳县人民政府与被告全州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灌阳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灌阳县人民政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灌阳县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4元,减半收取计597元,由原告灌阳县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长邓敬杰
审判员熊珍生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