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324民初1096号
原告:***,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
被告:**,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被告:全州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全州县全州镇桂黄中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20005219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全州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