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全州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桂林全州县华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24民初3479号

原告:全州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全州县全州镇桂黄中路**。

法定代表人:唐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盛海,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被告:桂林全州县华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全州县全州镇凤凰山路凤凰花园7-3/div>

法定代表人:谢崇华。

原告全州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桂林全州县华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本院经过阅卷,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全州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97111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双方于2015年3月25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由原告承建被告“百旺鑫城”项目工程。原告依约完工后,双方进行了清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971115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给付。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起诉的起诉状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全州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1270元,退回原告全州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晓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