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11民初2340号
原告:解玉娟,女,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丈夫),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安徽省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淮上大道170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康,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厦。
负责人:程航,公司总经理。
原告解玉娟与被告***、安徽省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解玉娟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解玉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解玉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