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436号
原告:***,女,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男,195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安徽省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号71172622-X。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陈素华诉被告***、安徽省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章一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代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