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02民初1946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双狮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镇正华道*号增*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064008562G。
法定代表人:王芙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国,天津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众和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天衢工业园罗赵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344515446Y。
法定代表人:施军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德州众和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行政主管,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天津市双狮涂料有限公司与德州众和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天津市双狮涂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双狮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2元,减半收取1126元,保全费1000元,共计212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滕冬梅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爱华
书 记 员 季秀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