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02民初1946号之二
申请人:天津市双狮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镇正华道*号增*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064008562G。
法定代表人:王芙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国,天津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州众和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天衢工业园罗赵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344515446Y。
法定代表人:施军营,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双狮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众和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2019)鲁1402民初194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98047.25元。现本案已按准予原告撤诉方式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德州众和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8047.25元的冻结。
审 判 员 滕冬梅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爱华
书 记 员 季秀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