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402执844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宏达液压设备厂。
法定代表人:耿超,厂长。
被执行人:德州众和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平义超,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宏达液压设备厂与被执行人德州众和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1402民初360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1402民初36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