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驰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沣惠建筑材料科技公司与某某,陕西驰晟电力工程公司,四川省天成祥龙建设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502民初1882号
原告:陕西沣惠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西侧、装备路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81MA6XT6JY1Y。
法定代表人:张利娜,执行董事。(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楠、李依岚,(实习),陕西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天成祥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ARK412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鲜青松,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公民身份号码:51293XXXX9********,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公民身份号码:51312XXXX0********。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小妮,陕西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驰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088129879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公民身份号码:61230XXXX7********。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彬,陕西汉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沣惠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沣惠建筑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天成祥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祥龙公司)、***、陕西驰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晟电力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沣惠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楠、李依岚、被告天成祥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鲜青松、秦小妮、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小妮、被告驰晟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彬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沣惠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利娜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沣惠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天成祥龙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铝合金模板租赁费2286369.73元(含丢失损失费121755.38元)及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2022年3月7日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驰晟电力公司、***对被告天成祥龙公司欠付原告的租赁费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28028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2123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3日,原告与被告天成祥龙公司就渭南市高新区周家片区安置区项目签订了《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未改项目提供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约定了租赁品种、数量、租赁单价及期限、结算方式、价款支付等。2019年11月28日,原告和被告天成祥龙公司、驰晟电力公司签订《担保协议》,被告驰晟电力公司愿意为上述铝模板租赁合同项下的合同款项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被告天成祥龙公司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时,原告有权向被告驰晟电力公司追偿。被告天成祥龙和被告驰晟电力均为一人公司,被告***、***分别为该公司股东,其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个人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改项目的铝合金模板租赁义务,截至目前改项目产生的租赁费、维修费、丢失赔偿费等共计4934815.8元,被告天成祥龙未按照约定足额支付,现仍欠2444815.8元未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天成祥龙公司支付该项费用及违约金。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天成祥龙公司、***辩称,其法定代表人***不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公司来说,首先,公司已经足额向原告支付了租赁费,不存在拖欠租赁费的事实。原告所举证的“总结算单汇总表”并没有经过被告天成祥龙公司的确认,不能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其次,关于租赁天数,按照双方确认的租期(6号楼租赁期为2019年12月22日至2021年1月15日,共390天;10号楼租赁期为2019年12月20日至2021年3月24日,共454天),但存在合同约定的应扣除天数和不可抗力因素,其中雾霾停工(6号楼76天、10号楼78天)天数应从租其中扣除;疫情影响下春节延长共计48天应当扣除;中高考10天应扣除;两个春节60天应扣除,关于租赁期限的停租日应分别为6号楼2021年1月15日、10号楼2021年3月24日,故6号楼实际租赁时间未超过约定的240天,10号楼租赁时间超租18天。关于涉案租赁物丢失、损失赔偿部分,双方没有核对账务,没有达成一致,对原告的该部分请求不应支持。最后,被告天成祥龙公司并不存在违约,比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驰晟电力公司、***辩称,原告起诉其公司及法人无任何依据,被告***从没有和原告有任何资金、款项来往,而原告直接起诉股东没有任何意义;其认为被告天成祥龙公司已经与原告公司款项、资金已经结算,对结算数额进行确认,并且已经支付,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已经结束;即使被告天成祥龙公司尚欠原告款项,而原告起诉被告驰晟电力公司、***没有法律依据。被告驰晟电力公司的保证期间已过,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对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担保协议、起租期确认单、模板面积确认单、收货总清单、铝模余料退还清单、总结算单、丢失赔偿表、律师函、保险费发票、天成祥龙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委托书、付款凭证、雾霾天气统计表、渭南高新区文件、周家项目工作群、监理日志、项目施工日志、工长施工日志、微信聊天记录、《关于中高考期间城市环境噪音污染整治的通告》、工作联系函、陕西驰晟电力公司财务审计报告的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3日,原告沣惠建筑公司(乙方)与被告天成祥龙公司(甲方)就渭南市高新区周家片区安置区甲方所承包范围内的6#、10#楼项目签订了《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载明“……三、租赁品种、数量及租赁单价6#楼1800㎡单价480元暂估含税租金864000元10#楼3600㎡单价480元暂估含税租金1728000元暂估租金合计2592000元……四、租赁期限:甲方使用乙方铝模板从开始使用至主体结构封顶基本使用期为240天(不含春节减租30天及雾霾停工)。若超出此天数,则每超出7天按照增加一层面积结算费用,计算公式:超出租赁天数的模板租赁费=(实际使用天数-合同约定租赁天数)/7×(每平方木模板单层租赁单价)×单层实际模板面积。实际使用期计算方法为:以单栋楼最后一车模板及配件到达甲方施工现场次日开始计算租期;至单栋楼模板及配件全部退出甲方施工现场之日止,结束单栋租期计算;材料出场时,双方及时办理材料及配件清单,自材料退场一周内,甲乙双方根据实际租期及材料丢失情况进行结算,乙方出具书面结算单,双方签字确认。……六、合同价款支付1、根据合同双方人员签字的送、退租赁物的清单,作为租金期限计算依据,以双方签字确认的《租金计算单》为双方结算依据。2、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和盖章后,甲方在当日内支付乙方壹拾万预付款合同生效。此次转款由甲方私人账户转入乙方指定私人账户,乙方需向甲方办理资金转账委托证明书及收款收据。……十、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15日以上支付货款的,按应某某支付货款而未支付总额的0.2%/日分别计算滞纳金和违约金;……。甲方:天成祥龙公司及***(盖章)乙方:沣惠建筑公司(盖章)担保方:驰晟电力公司及***(盖章)合同附件一(报废赔偿标准)附件二(沣惠铝模丢失赔偿表)”。2019年11月28日,原告(乙方)和被告天成祥龙公司(甲方)、驰晟电力公司(担保方)签订《担保协议》,载明“四川省天成祥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沣惠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渭南高新区周家片区6#,10#楼建筑工程铝模板租赁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担保方汉中市驰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愿意为甲方签订的铝模板合同项下的债权向乙方提供担保。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时,乙方有权向担保方追偿,予以支付乙方相应费用,保证乙方权利,本协议在双方签订的渭南市高新区周家片区6#,10#模板租赁合同债权债务两清后担保终止。三方均盖章确认”。2020年4月22日原告沣惠建筑公司向被告天成祥龙公司出具“起租期确认单”,载明“贵公司与本公司于2019年7月3日签订的渭南市高新区周家片区6#,10#楼;改项目6号楼最后一车铝模及配件到达甲方施工现场时间为2019年12月21日,根据合同约定,确定此楼的起租日期为2019年12月22日。该项目10号楼东单元最后一车铝模及配件到甲方施工现场时间为2019年12月20日,根据合同约定,确定此楼的起租日期为2019年12月20日。该项目10号楼西单元最后一车铝模及配件到达甲方施工现场时间为2019年12月16日,根据合同约定,确定此楼的起租日期为2019年12月16日。现双方对以上租赁期限共同予以确认。出租人:沣惠建筑公司(签字盖章)承租人:天成祥龙公司(签字盖章)”。2021年1月9日原告与被告天成祥龙公司项目负责人鲜青松签订“模板面积确认单”载明“……改项目6号楼截止2020年7月16日铝模板计租面积为1858.25平方米……改项目10号楼截止2020年7月16日铝模板计租面积为3981.27平方木……甲乙双方对以上面积均予以认可,并无异议,双方依据本确认单确认面积作出相应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该项目的铝合金模板租赁义务。被告天成祥龙公司按合同约定240天共支付原告合同金额2522672元。
审理中,原、被告均认可原告于2021年5月7日拉走案涉租赁模板。另查,2022年4月29日原告公司员工史某某就案涉项目租期停租时间与被告天成祥龙公司项目负责人进行协商,但最终没有达成一致。在协商中记载:“6#楼停租期为2021年1月15日、10#楼停租日期为2021年3月24日”。
对涉案合同租赁物的丢失、抵扣部分,原告称2022年5月20日该公司负责统计的员工陈某甲将项目总表通过微信发给被告天成祥龙公司员工陈某乙,5月27日原告再次通过微信询问要求确认,被告天成祥龙公司辩称原告仅对数量进行了核对,要求原告公司就丢失和损坏的金额进行核对,原告公司称需要和公司财务核对,后未给被告天成祥龙公司回复,直接诉至法院。
关于涉案合同扣除天数,原、被告均认可租赁天数应扣减春节60天、雾霾63天。被告另主张认为雾霾天数应增加14.5天,还应扣除不可抗力(疫情、中高考)的时间。
原告在审理中主张被告天成祥龙公司与被告驰晟电力公司均属个人独资公司,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对此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案涉合同的租赁天数及双方的违约情况、应否给付租金的情况;2.被告陕西驰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是否超过担保期限,应否承担担保责任;3.被告***、***作为个人应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关于第1项争议焦点,结合查明事实,依据涉案合同约定,租赁物“实际使用期计算方法为:以单栋楼最后一车模板及配件到达甲方施工现场次日开始计算租期;至单栋楼模板及配件全部退出甲方施工现场之日止,结束单栋租期计算”,双方对起始日期无异议,被告不认可原告主张的终止日期,依照双方合同约定,查明案涉项目租赁物最后拉回日期为2021年5月7日,而被告天成祥龙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就案涉项目的停租时间与原告进行协商,协商中书面修改6号楼合同终止日期为2021年1月15日、10号楼东、西单元均是2021年3月24日。原告公司员工史某某对此经修改后称其无法做主,需要公司做决定。显然在此期间涉诉项目租赁物的拉回时限被告天成祥龙公司不具备主动性。故本院认定涉诉项目合同终止日期为:6号楼为2021年1月15日、10号楼东、西单元均是2021年3月24日。对合同租赁期限扣除天数,被告天成祥龙公司辩称在扣除春节及雾霾天数外,还应扣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停工天数,结合查明事实及被告天成祥龙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工长日记所记录的情况(折合14.5天)及不可抗力(疫情、中高考)所占用天数双方对此并无具体约定,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被告天成祥龙公司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案涉合同项目的具体超期天数为6号楼27天,超期金额为121848.10元;10号楼东单元97天,超期金额为386183.19元;10号楼西单元101天,超期金额为402108.27元,合计910139.56元,被告天成祥龙公司应向原告沣惠建筑公司支付租赁费910139.56元。对于原告主张的丢失及损坏部分,由于双方未就该部分进行结算,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部分主张无法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部分,结合查明事实及双方的履约情况,在双方对租赁天数及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时,被告天成祥龙公司工作人员与原告沣惠建筑公司亦进行积极的沟通,合同内金额也依约定按期向原告支付,原告对超期支付金额在本案审理前亦未向被告天成祥龙公司主张,加之在双方就涉诉租赁物的丢失损坏部分金额未核对一致时,原告沣惠建筑公司亦未及时向被告天成祥龙公司反馈,从合同的平等性原则出发,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对本案的第2项争议焦点,被告陕西驰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就合同的履行承担担保责任,约定的担保期限为“本协议在双方签订的渭南市高新区周家片区6#,10#模板租赁合同债权债务两清后担保终止。”,故本案涉案合同债权债务至今未履行完毕,故被告陕西驰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亦应对涉案租赁合同的履行承担担保责任。对本案的第3项争议焦点,被告***、***作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主张其两人对案涉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提举公司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辩称其个人财务独立于公司,原告对其该项主张未提举证据予以辩驳,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六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省天成祥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陕西沣惠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910139.56元;
二、被告陕西驰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陕西沣惠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2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028元,由被告四川省天成祥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驰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211元,由原告陕西沣惠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8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到位的,应及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田晓珍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白 萌
书 记 员 吴海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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