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大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终91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大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海湾中心一号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毛莉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西平,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徐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经济开发区桃源居小区10栋706室。
法定代表人:徐昌喜,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筱雅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白下路9号广场五楼506室。
法定代表人:李法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恒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街道玉带河路88号水上威尼斯25-2-1066。
法定代表人:韩圣昔,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徐州宝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彭祖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许健康,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福建大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西平、安徽徐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京筱雅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恒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州宝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2民初4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大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大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佳
审判员 任礼光
审判员 宋新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