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3168号之一
原告:陈毕仡,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海门市开发区。
原告:**,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海门市开发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仲伟,江苏仲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筱雅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白下路9号新万**广场五楼506室。
法定代表人:李法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连云港恒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街道玉带河路88号水上威尼斯25-2-1066。
法定代表人:韩圣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龙飞,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大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东海湾中心一号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毛莉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诚,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州宝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彭祖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许健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光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旺庆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恒盛路5号4幢。
法定代表人:方青秀,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陈毕仡、**与被告南京筱雅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恒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大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宝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旺庆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孙 懋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赵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