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见竹某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大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03民初13220号 原告:江苏见竹***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兰花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MA1YT6KM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大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838号翡翠园牡丹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0538204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见竹***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大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江苏见竹***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见竹***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见竹***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江苏见竹***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