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嘉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市闽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1民初5592号

原告:泉州市闽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许志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聪迅、郭萍萍,、实习律师。

被告:***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

法定代表人:许志龙,执行董事。

原告泉州市闽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市闽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泉州市闽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冬青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