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嘉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81民初5713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叶一舟,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通吉路泉州市建筑服务产业园成洲工业区9号区A栋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66929053XN。
法定代表人:许志龙。
原告***与被告***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7年3月11日,被告中标福清市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融强路道路工程,由原告组织工程队入场施工,双方于2017年4月3日签订《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责任制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按照该补充协议约定,承包合同实际总造价按照业主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价为准,双方之间的工程款结算均以建设方向甲方的付款为前提,被告按工程竣工结算总造价2%收取的管理费从项目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工程质保金按进度预留2%,该保证金按月进度定期预留在被告账上,原告指定户名为蔡玲的银行账户作为款项往来账户。原告进场施工后,按照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履行,现工程已全部完工,业主方也于2018年6月8日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现融强路已交付使用。2020年12月31日,福清市财政局作出融财投审(2020)827《关于融强路道路工程结算的审核意见》,被告报审工程总造价为9039038元,咨询公司审核金额8858113元,财政审核造价8370369元,工程按照8370369元由原告支付增值税税费,由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业主已将工程款全部拨付到被告账上。此前被告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5804301元,扣除管理费、证件费153588元,预留2%质保金116088元,原告收到工程款5534625元(包含被告代付的商品混凝土、水泥管、透水砖,原告账户实收工程款4598620元),前期工程款已结清。余下两笔工程款2147550元、418518元合计2566068元,业主分别于2021年4月13日和6月4日付至被告银行账户,扣除约定的2%管理费51321.36元,余款2514746.64元,由于被告内部股权转让相互推诿导致至今未支付。根据补充协议约定,现工程已施工完毕,被告预留的2%的工程质保金也应当一并返还。此外,在本案付款时,被告要求提供担保单位审计,由原告垫付的审计费1000元被告应当予以返还。综上,该补充协议已履行完毕,业主拨付的工程款已到位,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630834.64元(其中质保金116088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4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至还清之日止;2.被告归还原告垫付的审计费1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嘉宜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原告据以提起诉讼的主要证据为补充协议,该协议为双方就承包事项的内部协议,原告诉请支付所谓的工程款、利息及垫付的审计费,其本质是债的纠纷,并没有涉及物权纠纷,故本案管辖法院的确定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而不能依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被告住所地为泉州市丰泽区,本案只能由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福清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嘉宜公司申请将本案移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产生的工程款纠纷,本案案由应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在福清市施工,故应由本院专属管辖,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林文挺
审判员  林远程
审判员  游 捷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陈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