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3民初3679号
原告:鼎强(福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崇武镇前垵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075006829P。
法定代表人:杨少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杰,福建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依芬,福建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通吉路泉州市建筑服务产业园成洲工业区A栋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66929053XN。
法定代表人:许志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鼎强(福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鼎强(福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鼎强(福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鼎强(福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毓群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叶雅茹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